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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法國通過了大量關於葡萄酒質量控制的法律。這些法律建立了一個原產地控制命名系統,並由一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原產地命名國家學會)來管理。此後,法國便擁有了一個世界上最早的葡萄酒命名系統,以及最嚴格的關於葡萄酒製作和生產的法律。歐洲其他許多國家的類似系統都是模仿自法國的。法國法律將葡萄酒分成四個級別,其中包括:

 

法國葡萄酒等級  

A.O.C:法定產區葡萄酒

級別簡稱 AOC,是法國葡萄酒最高級別。AOC在法文意思為「原產地管制命名」。原產地地區的葡萄品種、種植數量、釀造過程、酒精含量等都要得到專家認證。只能用原產地種植的葡萄釀製,絕對不可和別地葡萄汁勾兌。AOC產量大約佔法國葡萄酒總產量的53.4%。酒瓶標籤標示為 Appellation+產區名+Contrôlée,例如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ée。2009年8月份發生了一次改革。 AOC葡萄酒變成AOP葡萄酒


V.D.Q.S:優良地區餐酒

級別簡稱 VDQS,是普通地區餐酒向AOC級別過渡所必須經歷的級別。如果在VDQS時期酒質表現良好,則會升級為AOC。產量只佔法國葡萄酒總產量的0.9%。酒瓶標籤標示為 Appellation+產區名+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erieure。


Vin de Pays:地區餐酒

英文意思為Wine of Country,日常餐酒中最好的酒被升級為地區餐酒。地區餐酒的標籤上可以標明產區。可以用標明產區內的葡萄汁勾兌,但僅限於該產區內的葡萄。產量約佔法國葡萄酒總產量的33.9%。酒瓶標籤標示為 Vin de Pays + 產區名,例如Vin de Pays d'Oc。法國絕大部分的地區餐酒產自南部地中海沿岸。為了配合歐洲農產品級別標註形式,法國葡萄酒的級別於2009年8月份發生了一次改革 VDP葡萄酒變成IGP葡萄酒。然而此週一項官方調查卻發現,儘管IGP葡萄酒佔所有法國葡萄酒消費的30%,但74%的消費者表示並不熟悉「IGP」這個評級術語。 在法國,能被評為IGP等級的有3.5萬塊葡萄園,產量為每年12億升,近16億瓶葡萄酒,佔法國葡萄酒總產量的1/4。

IGP葡萄酒對產區、土壤類型、氣候、最大產量和葡萄品種等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只有遵循嚴格的釀酒標準並得到法國政府和歐盟委員會的批准才能被評為「IGP」葡萄酒。

目前,大部分法國葡萄酒酒標上還是傾向於使用VDP,而不是IGP。


Vin de Tabel:普通餐酒/日常餐酒

英文意思為Wine of the table,是最低檔的葡萄酒,作日常飲用。可以由不同地區的葡萄汁勾兌而成,如果葡萄汁限於法國各產區,可稱法國日常餐酒。不得用歐共體外國家的葡萄汁,產量約佔法國葡萄酒總產量的11.7%。酒瓶標籤標示為 Vin de Table,例如Vin de Table Français。

 

 

 

2009年08月,為了配合歐洲葡萄酒的級別標住形式,法國葡萄酒的分級產生一個改革。最新修正(2009年10月6日) 法國議會09年10月6日決議,隨著法國葡萄酒業共同組織(OCM)的改革以及不標註葡萄品種和年份的Vin de France這一新類別的創立,L'ANIVIT(法國國家日常餐酒和地方餐酒行業協會)更名為L'ANIVIN DEFRANCE(法國國家葡萄酒行業協會),Vin De Table(日常餐酒)以及L'ANIVIT中的「T」都將消失。法國日常餐酒VDT更名為VDF(Vin de France)。09年8月1號以後,歐盟所有VDP 更名為IGP。

以下是新的分級制度,將在2011年1月1日起裝瓶生產的酒使用新的等級標示:
AOC葡萄酒(原法定產區葡萄酒)變成AOP葡萄酒(L'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
VDP葡萄酒(地區餐酒葡萄酒)變成IGP葡萄酒 (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
VDT葡萄酒(日餐餐酒葡萄酒)變成VDF葡萄酒(VIN DE FRANCE),屬於IG的葡萄酒,意思是酒標上沒產區標示的葡萄酒 (Vins Sans 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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